- 索 引 号:QZ01113-0800-2021-00033
- 备注/文号:泉鲤政教〔2021〕100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19
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举办泉州市鲤城区新东方课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局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办学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以及《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泉州市鲤城区新东方课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校址设在鲤城区温陵北路温陵商贸中心一号楼3层。泉州市鲤城区新东方课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校),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高中阶段学科辅导(全科)为办学内容,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拟任法定代表人为杨伟国先生。
二、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到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后,到鲤城区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三、今后学校变更举办者、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内容等信息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等规定,依法依规办学。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2021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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