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5-3000-2019-00028
    • 备注/文号:泉鲤民社〔2019〕50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29
    关于印送全区性社会组织2018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时间:2019-04-29 16:39
     各全区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现将《社会组织2018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印送你们,该公告已登载在鲤城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zlc.gov.cn/zwgk/qzbm/mzj/jgsz/)。请告知并转发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并督促其于2019630前将全部年检材料报送我局,逾期将不予受理。希望各业务主管单位高度重视,做好初审工作,如发现问题,请及时通报我局,以便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参加年度检查。

     

                           泉州市鲤城区民政局 

    2019429

    抄送:市民政局。       

    全区性社会组织2018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我局将对社会组织进行2018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8930日前在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2018年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2019552019630

    三、报送材料

    1. 参检单位登录鲤城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zlc.gov.cn/zwgk/qzbm/mzj/jgsz,在“其它表格下载”打印并填写2018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社会服务机构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并经主管单位初审(初审应写明意见,即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我局不再提供统一印制的表格。

    2. 凡在2018331前在我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的慈善类、行业性协会(商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应经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书。

    凡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的必须建立党组织,不足3名的可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联合党组织。党组织的建立情况将作为年检结论的重要指标。根据年检工作需要,我局可以要求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3.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年检地点

    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市区打锡街157号)。

    五、年度检查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三类。

    (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8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 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 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未按程序审批的;

    4. 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 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 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 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 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 2018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11.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4. 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5. 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6. 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7. 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 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9. 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0. 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1. 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2.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3.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4. 民办非企业单位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25.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四)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一切活动),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泉州市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经审核确已整改纠正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对不按期整改的,区民政局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登记证换证工作

    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在2019630日之前的,应在年检时同时换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鲤城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zlc.gov.cn/zwgk/qzbm/mzj/jgsz),在“其它表格下载”,打印并填写《社会团体换证登记备案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换证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经审核符合换证条件后,上缴旧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颁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联系人:吴燕华、汪小琳。

    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联系电话:22138817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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