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504-3000-2023-00017
    • 备注/文号:泉鲤资〔2023〕6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25
    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关于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南高干渠供水替代工程临时用地(鲤城段)批复的通知
    时间:2023-10-25 15:03

    泉州原水运营有限公司:

      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南高干渠供水替代工程临时用地(鲤城段)现已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复,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鲤城区东浦社区、黄石社区、金浦社区、田中社区、王宫社区、霞洲社区、新步社区、新桥社区、延陵社区集体土地39.9662公顷(其中水田0.1477公顷、水浇地5.9660公顷、旱地0.6548公顷、园地10.1065公顷、林地2.8297公顷、草地4.2414公顷、其他农用地4.2758公顷、建设用地11.2720公顷、未利用地0.4723公顷),含基本农田5.5421公顷,作为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南高干渠供水替代工程临时用地(鲤城段),用途为地下管线敷设,使用期限至2025年10月17日止。

      二、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

      三、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四、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拒不履行恢复原地类或可供利用状态的,我局将使用土地复垦费专款账户中的临时用地复垦费组织开展土地复垦整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同意泉州原水运营有限公司使用临时用地的批复

      

     

    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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