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506-1200-2022-00004
- 备注/文号:泉鲤市监〔2022〕8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25
各市场监管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鲤城区2022年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2022年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总体要求,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全面防控食品生产安全风险,落实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实际,制定2022年全区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一、 总体要求
以保障食品安全为目标,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为主线,以风险排查为抓手,有效治理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科学防范区域性、群体性和潜在性食品安全风险。着力构建以风险分级管理为原则、企业自查为前提、日常检查为基础、专项检查为重点、体系检查为补充的检查工作格局,统筹信用分类、责任约谈和第三方风险评价等手段,加大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问题、重点对象的整治力度,着力构建严密高效的食品生产安全监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 工作内容
(一)持续开展风险排查
结合近年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网络舆情等情况,通过风险分析研判,制定《鲤城区重点产品主要风险清单》和《鲤城区食品生产主要风险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各市场监管所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存在的风险隐患及其原因,结合属地实际,建立本辖区风险排查整治清单,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一企一档”逐一建立风险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深入开展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治理,着力消除各类风险隐患,防范食品生产安全事故和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重大食品生产安全事件发生。
(二)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结合全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加强肉制品、粮食加工品等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同时,根据上级部署和监管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其他专项整治。
1.持续打击食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对固体饮料、其他饮料、糖果(压片糖果)、果冻、代用茶、蜜饯、咖啡等重点产品,添加瘦身类、壮阳类非法添加物等重点问题,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重点对象,重拳出击,严查重处。
2.开展肉制品质量提升行动。加强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督促肉制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推动肉制品生产企业加强对生产环境、设备设施、生产过程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记录和产品标签等关键点管控。
3.严格粮食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粮食加工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大米、小麦粉等粮食加工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贮存仓储条件、出厂检验等落实情况,督促粮食加工品生产企业严把原料进货及出厂检验关。
(三)科学统筹监督检查
1.及时实施风险分级和信用分类。各市场监管所要按照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泉市监函〔2021〕221号)和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市监函〔2021〕192号)的相关要求,以“福建省食品安全与社会共治系统”平台为依托,及时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新一年度风险分级和信用分类评定管理和信息录入工作,加强风险、信用评级结果运用,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2.切实开展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各市场监管所要按照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泉市监函〔2021〕 194号)的要求,督促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细化自查计划、自查频次、自查目标、整改措施等自查方案,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严格落实风险隐患报告处置工作,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合理统筹安排日常监督检查。各市场监管所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要求,按照风险分级、信用分类管理,综合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等监管实际,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2022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区市场监管局原则上负责全区获证特殊食品、食盐生产企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根据监管需要组织市场监管所交叉互检;市场监管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所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年度日常监督检查任务,负责配合区局开展各类监督检查任务以及上级检查发现问题企业整改落实任务,形成工作闭环,将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等记录情况纳入“一企一档”监管档案,并报送区局质量综合管理股备查。对于上一年度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生产者新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任务由区局负责实施。
4.按规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市级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组织对2021年度C、D级风险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为5%;区局负责具体组织对2021年度A、B级风险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和核准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抽查比例各为5%。辖区企业、小作坊总数少于20家的,实际抽查数量分别不少于1家。抽查比例适时根据上级要求进行调整。
5.重点实施飞行检查。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要求,市级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2021年度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3批次以上不合格(问题)的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区局及市场监管所依职责分工做好配合。
6.持续开展体系检查。省市场监管局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区局及市场监管所依职责分工做好配合。
7.继续开展风险评价。省、市两级市场监管局继续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第三方风险评价,对部分产品类别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生产安全评价。区局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积极协调开展食品生产第三方风险评价,作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有效补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各市场监管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细化风险排查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具体责任和人员,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切实做到各项工作无缝衔接、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场监管所要健全完善的监管档案和监督检查记录,及时归集并报送至区局质量综合管理股备查,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做好整改复查,实行重点风险隐患整改销号机制,防止问题反弹。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立案查处,并严格落实“处罚到人”的要求。区局结合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等工作,适时对各市场监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随机抽查。
(三)开展培训,加强检查能力建设。区局依托现有监管资源,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加强食品生产环节专业化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积极协调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升检查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同时,积极参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异地交叉检查任务,进一步提升辖区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实战”能力水平。
(四)认真总结,按时信息报送。各市场监管所要认真总结监管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形成长效机制成果,并分别于2022年7月4日和12月4日前汇总上报辖区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总结,发现重大食品生产安全问题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联系人:陈志坚、陈瑞雯,联系电话:0595-22373007。
附件:1.鲤城区重点产品主要风险清单
2.鲤城区食品生产主要风险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
3.鲤城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问题处置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鲤城区重点产品主要风险清单
序号 |
重点产品 |
主要风险 |
重点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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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体饮料、蜜饯、其他饮料、糖果(压片糖果)、果冻、代用茶、咖啡 |
非法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那非类、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番泻苷A、番泻苷B、大黄酚、大黄素等药品、药材、未经批准的新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利用标签标示、广告等手段虚假宣传或暗示“通便、减肥、纤体、壮阳”及疾病预防、治疗或辅助功能。 |
浮桥、江南、常泰、金龙、鲤中、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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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粮食 加工品 |
生湿面制品 |
非法添加硼砂;防腐剂超标。 |
浮桥、江南、常泰、金龙 |
大米 |
镉超标,真菌毒素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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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粉 |
真菌毒素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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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肉制品 |
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原料肉或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检出“瘦肉精”等禁用兽药,磺胺类、沙星等兽药超标,滥用防腐剂,微生物超标,使用价低的鸡鸭等禽肉冒充价高的猪牛等畜肉,猪血鸡血冒充鸭血。 |
常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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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调味品 |
辣椒及其制品 |
非法使用罗丹明B、苏丹红等非食用物质。 |
浮桥、江南、常泰、金龙 |
食醋 |
冰乙酸勾兑食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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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油 |
使用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等原料配制生产酱油,氨基酸态氮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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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果与籽类的泥(酱),包括花生酱等 |
黄曲霉毒素B1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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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方便食品 |
微生物污染问题;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问题。 |
全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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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豆制品 |
使用吊白块、硼砂等非食用物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
全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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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食糖 |
红糖 |
违法添加色素。 |
常泰、金龙 |
8 |
茶叶 |
添加柠檬黄、日落红、胭脂红、亮蓝等着色剂;农残超标;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特别标识封建迷信、黄色内容以及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的文字图形等内容。 |
全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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糕点、饼干 |
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微生物超标;过氧化值超标;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
全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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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饯 |
滥用“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诱惑红等着色剂,滥用防腐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 |
鲤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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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滥用安赛蜜、甜蜜素等甜味剂,铝残留量超标,微生物超标。 |
全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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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包装饮用水 |
铜绿假单胞、大肠菌群污染问题;溴酸盐不合格问题。 |
江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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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淀粉制品 |
非法添加硼砂,米酵菌酸风险。 |
浮桥、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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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糖果制品 |
使用来历不明及不合格的食糖原料、胶基原料或可可原料掺杂使假 |
鲤中、江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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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涉胶食品 |
原料使用工业明胶,铬超标 |
全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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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涉盐食品 |
原料使用工业盐 |
全区 |
附件2
鲤城区食品生产主要风险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
主要风险 |
整治措施 |
责任单位 |
|
1 |
非法添加药品、药材、未经批准的新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1.掌握辖区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名称、消费人群、标签标示、食用方法、销售渠道等情况,确保产品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有迹可循、有源可溯,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真实、可靠;排查委托生产行为风险,特别是由委托方提供食品原料、辅料生产的行为;排查是否存在功能、药效等虚假宣称;严格进货查验制度落实,重点检查企业原辅料仓库、生产车间、配料室及其他存放原辅料的区域是否存在购进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和药品等行为;加大对非法添加产品及由委托方提供食品原料、辅料的抽检监测力度。 2.对非法添加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依职责分别负责。 |
|
2 |
掺假掺杂 |
1.重点检查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平台产品的录入情况,做到来源可溯、过程可查、去向可追;检查企业原辅料出入库台帐,开展生产过程物料平衡核算。 2.对掺假掺杂行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产品无法溯源的行为,严格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肃查处。 |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依职责分别负责。 |
|
3 |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
1.检查原料进货查验是否落实,抽查企业食品添加剂领用记录、投料记录,对照企业产品配方或配料表查看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 -2014)要求,可进行物料平衡核算。 2.对食品添加剂贮存、领用、投配料记录不全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严肃查处;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严肃查处。 |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依职责分别负责。 |
|
4 |
化学性污染风险 |
真菌毒素超标 |
1.检查原料进货查验是否落实,尤其是原料是否发霉;关注产品贮存防护措施是否合理;必要时可开展抽样检验; 2.对生产经营真菌毒素超标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严肃查处。 |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依职责分别负责。 |
塑化剂污染 |
1.检查生产设备和包装容器中是否存在塑料制品,是否按照要求对食品相关产品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2.对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严肃查处。 |
|||
5 |
兽药残留问题 |
1.检查原料是否按要求开展进货查验,并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生猪产品还应当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证明报告;进口肉类产品应当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冷链食品还需具有追溯凭证、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 2.对采购使用病死、来源不明的原料肉进行加工制作的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严肃查处。 |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依职责分别负责。 |
|
6 |
标签标示问题 |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
1.检查企业产品标签是否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2.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严肃处理;对标签不符合规定、虚假宣传等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严肃处理。 |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依职责分别负责。 |
非法声称有“通便、减肥、纤体”等预防、治疗或辅助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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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复原乳未按规定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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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微生物超标问题 |
1.对查看生产现场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查看关键控制环节的工艺参数是否合理;清洁消毒是否符合制度要求,是否按照要求对清洁消毒效果进行验证。 2.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依职责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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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
在生产许可场所之外组织生产; 擅自更改生产工艺 |
1.对照食品生产许可档案,查看生产现场,确认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是否与申请许可时提交材料一致;上述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2.对在生产许可场所之外组织生产,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严肃处理;对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严肃处理。 |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依职责分别负责。 |
9 |
生产记录不规范 |
1.根据配料表,查看进货查验记录、原料进出库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成品进出库记录、销售记录等是否真实、完整、可有效追溯; 2.对上述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依职责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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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开展产品检验 |
1.查看是否按照食品标准对成品逐批开展出场检验,企业的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应真实、完整;随机抽取部分成品,查看成品检验报告是否与生产记录、产品入库台帐一致;成品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是否与原始检验记录一致。 2.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出场检验以及伪造检验报告书和检验记录等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依职责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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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无证或超范围生产 |
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超范围生产加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取缔“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 |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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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疫情期间可能存在的食品生产安全风险。 |
重点排查食品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积压的原材料和成品的处置情况,严防使用变质过期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及过期食品出厂或经返工后出厂的风险。 |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依职责分别负责。 |
附件3
鲤城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问题处置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风险等级 |
发现问题时间 |
问题描述 |
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
整改情况 |
问题隐患是否消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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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消除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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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消除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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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消除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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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消除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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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问题的处置,市场监管所及二大队应按“一企一档”及时报备区局质量综合管理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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