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506-1200-2022-00016
    • 备注/文号:泉鲤市监〔2022〕58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14
    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泉州鼎恒品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的决定
    来源:鲤城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2-10-14 11:24

    泉州鼎恒品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郑春华):

      2022年1月11日我局接到郑春华的书面举报,称其曾遗失的身份证,被冒用于泉州鼎恒品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申请中,该举报件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当事人:泉州鼎恒品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泉州市鲤城区明光花园9号楼1806;经营者:郭丽萍;组成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348M5R25。

      经查明:举报人郑春华反映,其丢失已声明作废的身份证被人冒用作上述公司的股东材料,并据此向原鲤城区工商局申领了工商执照。举报人称其身份证曾于2011年6月份丢失,当天已登报挂失声明报废并在晋江派出所挂失补办临时身份证(有派出所开具的证明),随后曾于2020年8月17日接到南安市公安局电话,反应其丢失已报废的身份证被冒用作公司股东办理工商执照注册;2021年10月在泉港区教育局纪检组公务人员非法经营的调查中,再次查出该报废的身份证被9家公司注册,本案的被诉公司属于其中之一,故要求我局撤销泉州鼎恒品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

      举报人提供了书面情况说明和2011年6月8日身份证丢失申领补办的派出所证明两份材料。

      我局执法人员接诉后到现场核查了该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鲤城区明光花园9号楼1806,发现该小区9号楼内无1806室和名为郭丽萍的业主;致电被诉公司的法人郭丽萍,被多次拒接电话,通过短信通知其也未回电和配合。随后,执法人员调取被诉公司的设立登记档案,并分别向自然人王静莹(被诉公司设立登记申请的具体代办人,时任泉州轩诚企业咨询代理有限公司员工)、毛毅青(初始证据指向的委托方,时任泉州一清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泉州芳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疑为最终证据指向的真正委托人“肖远芳”当时就职的公司)三方调查取证,三方均提交有关案件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被诉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上登记的经营场所不存在,公司法人郭丽萍多次拒接电话,通过短信通知其也未回电和配合;

      2、被诉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真正委托人为肖远芳;

      3、肖远芳2016年前曾就职法人和股东的“泉州芳菲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材料证明其已于2015年离开公司,并且公司也于2015年11月3日办理对应的工商变更手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见),公司称不清楚和不曾于2016年授权肖远芳办理被诉公司的营业执照。

      4、执法人员按所获线索致电肖远芳,发现肖远芳的电话号码已变更机主,无法联系到其本人。

      综上所述,泉州鼎恒品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系被他人冒用身份证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于2022年5月23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经集体研究决定如下(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纪要〔2022〕2号):撤销泉州鼎恒品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工商登记。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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