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506-0700-2019-00001
- 备注/文号:泉鲤市监〔2019〕3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24
各市场监管所、各股、直属(挂靠)事业单位::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相关规定(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予主动公开)
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相关规定(试 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我局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行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泉财采〔2018〕927号)(见附件1)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局采购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我局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应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按规定进行采购。
(二)采购限额是指同一类采购项目一次性的采购额度。各单位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而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进行采购,一个财政年度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三)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要坚持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采购活动。
第二条 采购小组组成
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由分管综合股局领导兼任采购小组负责人,综合股、需求股室(市场监管所)等相关人员参与的采购小组。
采购小组职责:
1、负责编制全局政府采购计划;
2、按规定组织或参加采购项目采购活动;
3、监督、指导、参与验收活动;
4、协调解决采购活动中遇到的各项问题。
第三条 采购项目报批
严格履行货物、工程与服务采购审批程序。报批前,各需求股室(市场监管所)应根据实际需求,做好前期市场询价(不能化整为零以规避报批程序),然后根据市场询价结果,按以下规定逐级报批办理:
(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需填写《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审批表》(见附件2),经区局综合股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报局长审批。
(二)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需填写《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办公会议题审批单》,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需填写《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研究议题审批单》,并提交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其中,采购工程项目的,应附有施工图纸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预算书。
第四条 供应方的确定
经审批通过后的采购项目,按以下规定和程序确定供应方:
(一)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采购项目:
1、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经了解市场行情后直接指定的方式确定货物(工程、服务)供应方,由需求股室(市场监管所)组织采购,区局综合股协助。
2、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10万元的,由采购小组采用经询价对比或货比三家的方式确定货物(工程、服务)供应方(财务结算时应提交调查询价情况的相关说明或货比三家的相关资料)。
3、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20万元的,由采购小组采用货比三家或简易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货物(工程、服务)供应方(财务结算时应提交货比三家或简易邀请招标的相关资料)。
4、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集中采购金额起点以下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采购小组从鲤城区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库中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一家负责代理采购项目,自行依法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适用的方式确定货物(工程、服务)供应方(财务结算时应提交相应采购方式的相关资料)。
5、对按要求实行网上超市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部分品目的,由采购小组按照泉财〔2018〕226号文件组织采购。
6、以上采购项目,由综合股牵头、需求股室(市场监管所)配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和备案等手续。
(二)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小组对接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货物(工程、服务)供应方。
(三)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参照上述第(一)款确定货物(工程、服务)供应方。
第五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
采购合同应自供应方确定或中标、成交通知书等文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需求股室(市场监管所)负责合同签订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 采购项目实施
需求股室(市场监管所)负责采购项目实施,包括规格要求、进场验货、安装协调、现场管理等。采购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采购业务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采购项目的变更
(一)采购合同履行中,需求股室(市场监管所)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同时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按第三条规定采购项目报批执行。
(二)采购合同履行中,需求股室(市场监管所)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服务)的,增加的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应就重新增加的部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重新就增加的部分组织采购。
(三)涉及工程项目变更的,设计变更金额或设计变更后投资总额达到区政府及发改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规定限额的,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八条 采购项目验收和结算
需求股室(市场监管所)负责采购项目验收和结算,采购小组负责监督和指导、参与验收工作。
验收必须严格按合同进行检查核实,填写采购验收相关材料,由参与验收人员签字。验收不合格的或项目清单与采购合同要求不符的,不得办理付款,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提出退换货及相关索赔要求。
结算发票经手证明及款项支付资料由需求股室(市场监管所)负责。
第九条 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采购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综合股应依据合同约定,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款项支付手续,不得提前或超额支付。
第十条 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超过10万元(含)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结算书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需求股室(市场监管所)按照“一项一卷”标准收集、整理档案资料,于采购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交由区局综合股归档。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本规定适用于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挂靠)事业单位等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本规定与上级新出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 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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