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9-1200-2021-00022
- 备注/文号:泉鲤建〔2021〕77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25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承接辖区业务的鉴定机构: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和市住建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在泉州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名单的通知》(泉建建〔2021〕28号)等2份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3月26日起,未在泉州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名单库内的企业,不得在鲤城区承接房屋鉴定业务,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公布的1-8批在泉州行政区域内承担房屋鉴定检测业务的机构名单同时作废。
二、在鲤城区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主动、及时告知区住建局,并将相关鉴定委托服务合同报区住建局备案。对未进行合同备案的鉴定机构,我局将在今后的鉴定机构专项检查中,对该部分机构进行差异化管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请各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宣传,引导有房屋结构安全鉴定需求的业主按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的要求进行业务委托。
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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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