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6-11-15 15:40 浏览量:1

泉环保总量〔2016〕16号

泉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泉州开发区环保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根据环保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泉州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车登记和在用车转入、检验等机动车环保车型管理工作,根据环保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动车环保车型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车型判定标准

  (一)通过“机动车环保网”机动车环保车型查询页面(http://www.vecc-mep.org.cn/ovehicle/queryOvehicle.jsp,以下简称环保车型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一致,且存在唯一的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则以该目录确定其适用的阶段性排放标准。

  (二)通过环保车型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对于同一车辆型号及发动机型号有多个排放标准的,按以下要求核查目录日期确认车辆适用的阶段性排放标准:

  1.国产机动车的出厂日期在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日期之后;

  2.进口机动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出具日期应在目录日期之后。

  (三)通过我局技术鉴别的机动车,其技术鉴别结论为其符合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四)通过环保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机动车,国Ⅳ及以下排放水平车辆对照下表按机动车注册日期判定其符合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如:机动车注册日期在2000年7月1日至2005年7月1日之间的轻型汽油车,判定为国Ⅰ排放标准)。

车辆类型 

国Ⅰ 

国Ⅱ 

国Ⅲ 

国Ⅳ 

轻型 汽油车 

第一类 

2000年07月1日 

2005年7月1日 

2008年7月1日 (第一类带OBD:  2009年7月1日) 

 

2011年  7月1日 

第二类 

2001年10月1日 

2006年7月1日 

轻型 柴油车 

第一类 

2000年07月1日 

2005年7月1日 

M类:2008年     

   7月1日 N类:2009年 

 

   7月1日 

2013年  7月1日 

第二类 

2001年10月1日 

2006年7月1日 

重型汽油车 

2003年07月1日 

2004年9月1日 

2010年7月1日 

2013年  7月1日 

重型燃气车 

2003年09月1日 

2004年9月1日 

2008年7月1日 

2011年  1月1日 

重型柴油车 

2001年09月1日 

2004年9月1日 

2008年7月1日 

2013年  7月1日 

三轮及低速  货车 

2007年01月1日 

2008年1月1日 

  

 

  (五)我市执行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后,国产机动车在环保车型查询系统中查无信息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转入手续;进口机动车在环保车型查询系统中查无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核查《货物进口证明书》出具日期在我市执行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日期后的(执行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日期为2016年4月1日),视同符合我市现阶段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

  二、机动车环保车型管理

  (一)在用机动车环保车型管理

  现阶段,在用机动车进行定期检验时,由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根据上述第一款规定,对其环保车型进行判定,填入《机动车污染物检测报告单》中。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在环保车型判定中有疑义的,应向我局机动车管理人员咨询确认。

  国家、省、市机动车环保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后,环保部门将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提交的环保车型判定、排放检验报告、数据进行逐一审核。

  (二)新车登记注册、车辆转入环保车型管理

  经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为方便、简化、高效做好车主的服务工作,车主办理车辆相关手续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统一受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与市环保局建立车辆环保车型管理内部程序,现阶段规定如下:

  1.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对车辆环保车型审核判定无疑义的,直接办理车辆相关手续;

  2.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对车辆环保车型审核判定有疑义的,可送我局审核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 进口机动车。新车应提供《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在用车应提供车辆信息铭牌和《车辆信息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② 国产机动车。新车应提供车辆合格证明、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在用车应提供《车辆信息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我局审核确认后出具下列格式且统一编号的《泉州市机动车环保车型审核单》一式两份,第一联由我局存档,第二联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大队存档。审核单编号的前4位为年份、后4位为流水号。

  

  泉州市机动车环保车型

编号:××××××××× 

车辆品牌 

  

车辆型号 

  

发动机号码及其型号 

  

车架号码 

  

制造国 

  

出厂时间 

 年 月 日 

机动车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 

  

型式核准申请人签名 

  

型式核准人签名 

  

审核结果 

该车为国0 国Ⅰ 国Ⅱ 国Ⅲ 国Ⅳ 国Ⅴ 国Ⅵ机动车 

审核单位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盖章)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联: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存档,第二联: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存档

  备注:“审核结果”填写时,保留核准车型,划去其他车型。

  三、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机动车环保车型判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给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