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鲤城生态环境领域执法有温度
时间:2023-11-20 18:28 浏览量:1

  近日,**制品有限公司老板陈先生的心境经历了一个不小的起伏,起因是这样的:鲤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陈先生的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当场指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陈先生提出:自己的旧厂有办理环评手续,搬迁到新厂后尚未来得及办理新的环评,且新厂尚未正式投产,没有排放污染物,能否不予处罚?

  现场执法人员将该情况反馈给法规部门后,经过集体讨论,一致认为:该厂的违法情节符合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给该厂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但是执法人员也提醒、督促陈先生:要抓紧办理环评、验收等审批手续,配套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待审批通过后再正式投产。

  近年来,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鲤城生态环境局在坚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的基础上,实施柔性执法,对首次轻微违法、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质影响的企业实行轻微免罚,以助力经济行稳致远。

  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所有环境违法行为首违都不罚?(肯定不是),什么情况下可以首违不罚?大家看过来: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要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列情形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

  1.未批先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等措施的。

  2.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文书送达后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3.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4.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

  5.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6.其他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当然,具体情形还要结合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来判定。

  目前,该公司在鲤城生态环境局的帮扶指导下已完成了环评手续的办理。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此次“首违不罚”贯彻与强化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彰显了生态环境柔性执法的温度,既满足了深化“放管服”改革,节约行政执法资源的现实需求,又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包容审慎监管的实践精神,实现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保护生态环境质量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