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泰步鞋业有限公司凉拖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泰步鞋业有限公司凉拖鞋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3日—12月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泰步鞋业有限公司凉拖鞋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玉霞社区南环路652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泰步鞋业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深圳市伊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泉州泰步鞋业有限公司凉拖鞋生产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玉霞社区南环路652号。项目租赁厂房建筑面积6250m2,年生产凉拖鞋150万双。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5万元。公司聘用员工50人,年工作时间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执行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810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①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集中收集经脉冲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②项目成型流水线生产过程中门窗密闭,成型流水线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后经“冷凝+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外排废气(乙酸乙酯)参照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规定,外排废气(苯、甲苯+二甲苯)执行DB35/156-1996《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标准,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排放标准;③部分未被收集的成型流水线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乙酸乙酯)参照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4标准限值,外排废气(苯、甲苯+二甲苯)执行DB35/156-1996《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一级标准,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控制要求。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成型流水线、打磨机、打孔机、针车、冲床、压合机、空压机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夜间≤55dB。
4、项目应按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集中收集后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转运处置;原料空桶应集中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及时妥善处置;生产固废集中收集综合处置。
5、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2.178t/a,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2.6136t/a。项目应在取得VOCs排放量倍量削减替代来源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1年9月28日在网络平台上(生态环境公示网)将《泉州泰步鞋业有限公司凉拖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1年10月9日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8810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

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