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宗大模具有限公司塑料模具、塑料日用品生产技改扩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3年3月13日—3月1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宗大模具有限公司塑料模具、塑料日用品生产技改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金浦工业区东路5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宗大模具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利康环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泉州宗大模具有限公司塑料模具、塑料日用品生产技改扩建项目选址于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金浦工业区东路5号,建设性质为技改扩建,租赁厂区用地面积334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投资100万元,技改扩建后,全厂生产规模为年产塑料模具2000套、塑料日用品150万个,职工50人,其中20人住宿;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8小时。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注塑机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打磨柜喷淋除尘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回用,不外排。项目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执行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年新增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408吨,改扩建后全厂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1080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①项目打磨工序产生的打磨粉尘经“水帘柜”喷淋净化后高空排放,外排废气(颗粒物)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②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注塑废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③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破碎工序产生的破碎粉尘无组织排放;部分未被收集的打磨粉尘、注塑废气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行及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控制要求。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注塑机、破碎机、铣床、磨床、车床、空压机、冷却塔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夜间≤55dB。
4、项目应按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危废暂存场所,沾有切削液、液压油的金属碎屑、废切削液、废液压油、废润滑油、破损、变形的原料空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集中收集后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转运处置;原料空桶应集中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及时妥善处置;生产固废集中收集综合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于2022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7日在福建环保网上发布了第一次网络公示,于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4日在福建环保网上发布了第二次网络公示。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尚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8810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

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