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海柏丰运动用品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时间:2023-04-21 14:10 浏览量:1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海柏丰运动用品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3年4月214月2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海柏丰运动用品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

  二、建设单位:泉州海柏丰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常兴路425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利康环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泉州海柏丰运动用品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常兴路425号。项目租赁厂房建筑面积2200m2,年生产EVA鞋底50万双。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5万元。公司聘用员工12人,年工作时间300天,每天工作10小时。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应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水磨废水集中收集经“格栅沉淀池”预处理后汇入生活污水,外排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执行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360.288吨(其中生产废水≤3.888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①发泡车间一次发泡、恒温定型、上胶烘干废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②IP鞋底车间射出成型、恒温定性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③MD鞋底车间注塑、二次成型、恒温定型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④部分未被收集的发泡车间一次发泡、恒温定型、上胶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IP鞋底车间射出成型、恒温定性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MD鞋底车间注塑、二次成型、恒温定型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控制要求。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注塑机、全自动射出机、恒温箱、冷却机、水磨机、修边机、冷却塔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夜间≤55dB。

  4、项目应按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废活性炭、胶水沾染废物、破损、变形的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集中收集后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转运处置;原料空桶应集中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及时妥善处置;生产固废集中收集综合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3年1月5日在网络平台上(生态环境公示网)将《泉州海柏丰运动用品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3年1月13日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8810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