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双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机械配件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3年7月20日—7月2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双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机械配件生产项目
二、建设单位:泉州市双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江南高新园区江南大道1321号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宁德市筠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泉州市双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位于江南高新园区江南大道1321号, 租用厂房建筑面积2650 m2,总投资200万元,主要生产工矿机械配件,包括千秋架、护链架、连杆、油缸,生产规模为年产机械配件5000t。年工作日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水帘柜循环用水、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下来的水帘柜废水、喷淋塔用水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项目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执行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240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①喷漆、晾干工序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喷漆工序产生的喷漆废气收集后经“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外排废气(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②喷砂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外排废气(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③切割工序产生的切割粉尘、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部分未被收集的喷漆废气等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3、表4标准限值及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控制要求,外排废气(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切割机、钻床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北侧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即昼间≤60dB,夜间≤50dB;其余三侧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夜间≤55dB。
4、项目应按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废机油、废活性炭、喷淋废液、破损、变形原料空桶、废切削液、含有切削液的金属屑等危险废物应集中收集后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转运处置;原料空桶应集中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及时妥善处置;生产固废集中收集由相关单位进行回收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3年5月22日在网络平台上(福建环保网)将《泉州市双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机械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3年6月1日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8810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

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