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新威达粘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时间:2024-04-10 09:36 浏览量:1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新威达粘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41041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新威达粘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

  二、建设单位:泉州新威达粘胶制品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下店社区紫山路43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荣源水土保持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泉州新威达粘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拟选址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下店社区紫山路43,租赁泉州市鲤城博艺工艺品有限公司,租赁厂房面积5000m2。项目建设单位为泉州新威达粘胶制品有限公司,总投资200万元,聘用职工20人,年工作日300天,每日工10小时(夜间不生产),年产前腰贴50m2/a、左右贴200m2/a、魔术贴50m2/a、快易贴100m2/a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达GB/T 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道排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再经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324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印刷、复合和烘干废气经车间封闭+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20m高的排气筒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DB35/1784-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部分未被收集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DB35/1784-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3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同时执行DB35/1784-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2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控制要求。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柔版印刷机、复合机、空压机、分切机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夜间≤55dB

  4、项目应按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建设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废抹布和破损、变形的空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应按照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建设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不合格品、废包装袋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回收处置能力的单位回收利用,并签订处置协议;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4229日在福建环保网络平台上将《泉州新威达粘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436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8810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