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6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私自于废水处理设施集水池底部挖孔使用PVC管(此管设置于污泥干化池底部,上方使用砂土覆盖进行隐蔽)连接原规范化排放口排水PVC管,造成全部洗版洗桶废水未经废水治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由废水处理设施集水池排入车间东侧门污水井,再流入厂区三化厕排至厂大门口马路污水井,最终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并排至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2022年7月8日,鲤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单(泉鲤环站监〔2022〕水14号),结果显示为:废水集水池排放口COD为2060mg/L;车间东侧外污水井COD为2200mg/L、厂区门口污水管网排水口COD为2000mg/L,均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排放限值。
【调查结果】
当事人私设暗管排污对水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鉴定评估结论】
经专家鉴定,本案生态损害赔偿数额为9370元。
【履行情况】
当事人已缴纳生态损害赔偿费用。

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