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近期省内外多家培训机构资金、财务管理方面出现异常,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年检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资产、财务、收费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二、各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所有办学经费不得挪用。各项收入依法依规,存入学校银行账户,使用合法票据,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三、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中小学,应按照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公示收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到物价部门报备、公示后收费。各类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四、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各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五、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福建省收费管理文件的规定办理。
六、各类民办学校务必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各校应对照通知要求,认真自查。自查报告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后请于本月30日送交。今后若发现学校在资产、财务、收费管理方面存有异常,应立即报告。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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