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关于2022年开展对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闽政教督办〔2022〕11号)精神,为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市)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委托闽南师范大学教育督导研究院采用“互联网+调查”方式,于2023年1月2日至12日开展满意度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问卷调查内容主要聚焦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包括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等。
二、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涉及三类人群:学生家长(学生家长问卷)、教师(教师问卷)、书记校园长(书记校园长问卷)。
三、组织实施
(一)问卷发放。
(二)问卷分配。各地应以确定的抽样配额(见附件)为基数,动员各级各类调查对象根据身份(学生家长、教师、书记校园长)扫码参与问卷调查。
(三)问卷回收。每份问卷由填答人基本情况和调查主要内容组成,填答人提交问卷后,将自动上传至系统后台,以保证调查过程公正、问卷结果保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并主动参与满意度调查工作,让更多人关心当地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二)广泛发动参与。各地应发动学生家长、教师、书记校园长积极参与调查,确保各类调查对象参与人数不低于相应抽样配额。
(三)坚持实事求是。要严明工作纪律,提高调查实效,杜绝在组织过程中弄虚作假,确保调查结果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