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 《泉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8-17 11:29 浏览量:1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金融局(办),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县(市)银保监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泉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泉政文〔201961号)《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市监联发〔201915号)要求,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覆盖面,保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安全、规范运行,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制定了《泉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

管理规定(试行)

 

一、为规范泉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泉政文〔201961号)、《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市监联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以下简称专利)、注册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商标)等知识产权,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向泉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质押,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的融资模式。

本规定所称的风险补偿金,是指根据本规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净损失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启动资金1000万元,由中央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出资。

涉及地理标志的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规定。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符合国家法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

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提供再贷款、再贴现低成本资金,支持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三、各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市场监管局:征集风险补偿金项目企业、评估机构确定风险补偿金项目企业、评估机构名单,并向市担保公司等单位通报;开展风险损失复核,下达风险补偿金的划转使用和核销;开展风险补偿金年度绩效自评;委托市担保公司承担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和运行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市金融监管局:协助市市场监管局联系银行,推动业务开展,协调市担保公司与银行加强协作。

(四)人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加大对银行的工作督导力度,将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情况与央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年度综合评价、央行政策工具运用等挂钩。

(五)泉州银保监分局:督促银行在风险可控、遵循市场原则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服务水平。

(六)市担保公司:依规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作为风险补偿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负责风险补偿金日常运行管理,每半年向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报送资金收支情况;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推动作用,加强与银行、评估机构的合作,共同宣传、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借款提供担保增信服务;办理担保业务相关手续;委托并配合银行及评估机构开展催收处置工作,做好相关风险代偿的分担、坏账核销;对已核销的项目,建立台账备查,后期若有追回,应及时销案。

四、申报风险补偿金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有关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二)住所地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

(三)拥有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四)企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涉黑涉恶及失信被执行人等不良记录名单。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支持:

(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泉州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重点企业。

(二)拥有5项(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15项(含)以上有效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

(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含原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

(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五)泉州市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及上市后备企业。

五、申请参加风险补偿金项目的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泉州市设有机构网点,能够成立专门团队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能够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综合化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承诺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关政策,提供不低于10倍风险补偿金合作额度的贷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信贷产品,对知识产权信贷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政策、风险容忍政策、免责考核政策、专项拨备政策、风险定价政策。

六、申请参加风险补偿金项目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满两年,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和知识产权评估能力,年度内名下专业资产评估师人数不低于20人,在知识产权评估及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方面拥有较多成功案例;

(二)风险控制能力强,企业信用度较好,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七、企业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征集通知,提交相关材料,经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初审推荐、市市场监管局复核、对外公示等程序后,纳入风险补偿金项目企业名单。

八、评估机构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征集通知,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对外公示等程序后,纳入风险补偿金项目评估机构名单。

九、银行、纳入风险补偿金项目评估机构名单的评估机构,向市担保公司提出合作申请,市担保公司将最终确定的合作银行、合作评估机构名单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十、纳入风险补偿金代偿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一)风险补偿金项目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意向(该类企业以下称为“借款企业”);

(二)借款企业与合作评估机构达成初步意向,合作评估机构会同合作银行、市担保公司对借款企业开展联合尽调后,由合作评估机构对借款企业核心知识产权进行预评估,并出具预评估结果给市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

(三)借款企业向合作银行和市担保公司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及担保申请材料,并提交合作评估机构出具的预评估文书。合作银行进行信贷评审,市担保公司同步进行担保评审,合作银行和市担保公司以评估价值与各方认可价值的孰低者为准确定质押物价值,确定贷款金额及担保金额;

(四)合作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五)评审通过后借款企业办理担保、质押和贷款手续,相关机构可根据需求委托合作评估机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商标)质押登记备案;

(六)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完整,合作银行收到市担保公司的放款通知书面文件后发放贷款,相关材料由合作银行报送市担保公司备案;

(七)各方共同进行贷后管理。

十一、纳入风险补偿金代偿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原则上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每家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次贷款期限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期满归还全部本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

贷款利率由借款企业和合作银行自行商定,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合作银行同类型客户的平均贷款利率水平,也不得超过“一年期LPR+100BP”,不得以贷收费,不得借贷搭售。担保费率不高于1.5%;评估费率不高于1%

借款企业应属于合作银行的“两新”客户,即“纯新客户”和“存量新增客户”。“纯新客户”是指最近一年内在合作银行未发生信贷关系的客户。“存量新增客户”是指最近一年内在合作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客户,该客户近三年不得有逾期欠息、近一年内在合作银行不得有纳入偿债预警等不良信用记录;合作银行对该存量客户(包括在合作银行已授信的关联企业客户),在首次贷款合同签订日的前一年至合同到期日期间不得弱化担保措施,不得压缩或收回存量贷款额度;业务额度应为存量业务额度不变的基数上,新增的贷款额度。

十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借款企业逾期超过三个月未偿还本金的,风险补偿金、市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合作评估机构按40%35%20%5%的代偿比例承担本金损失。具体风险补偿操作流程:

(一)借款企业出现逾期超过三个月未偿还本金的,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市场监管和市担保公司,并向市担保公司提交《关于提请使用风险补偿金代偿申请函》及相关承诺书,市担保公司对合作银行提出的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

(二)市担保公司应认真勤勉的审核合作银行的申请材料,合作银行应主动配合市担保公司开展审核工作,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

(三)市担保公司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使用风险补偿金代偿申请表》,市市场监管局形式审核后将审核通过的风险补偿项目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管局书面通知市担保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风险补偿金代偿确认函》,并按比例将相应的风险补偿金划拨该合作银行。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市担保公司开展复查,并出具复查报告结论。

(四)市担保公司履行代偿程序后,应及时将风险补偿金收支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备案。

十三、代偿项目后续处置流程:

(一)风险补偿金实施代偿后,由市担保公司及合作评估机构委托合作银行一并执行债务追偿程序。

(二)经催收仍无法收回的,合作银行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人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扣除各方的追偿费用后,按40%: 35%: 20%:5%的代偿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市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合作评估机构。

(三)代偿发生两年后仍未能全部追偿的,合作银行与合作评估机构应配合市担保公司收集整理相关贷款项目资料报送市市场监管局核销,合作银行和市担保公司实施账销案存管理,后期若有追回,应及时销案。

十四、市担保公司应建立业务熔断机制。当单一合作银行与本办法相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不良贷款率超过5%时或不良信用余额达风险补偿金的60%,原则上暂停新增贷款;经处置后,若不良贷款率或不良信用余额低于上述标准时,可重新启动贷款业务。存量贷款在无违约、欠息、逾期等情况下可继续办理额度授信及项下支用。其中,不良贷款是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金逾期三个月以上(含)融资业务的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及连续欠息三个月以上(含)融资业务的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之和。不良贷款率是指:不良贷款余额与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下信用融资余额的比值,以时点核计;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应抵消对应不良资产;出售或核销完的不良资产应抵消对应不良资产。即时点不良率=不良贷款余额/项下信用融资余额。

合作银行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前将上月贷款情况、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市担保公司。

十五、建立风险补偿金补充机制,由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每年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统筹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充。

十六、全市当年新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总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时,按当年新发放贷款总额的0.5%奖励市担保公司,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七、对市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担保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因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相关监管部门对市担保公司及相关人员免予追责。

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风险补偿金,挤占、挪用、截留、风险补偿金,若出现上述及其他违反资金管理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金全额收回。

合作评估机构应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及严谨的执业操守,为企业知识产权盘活及运用提供专业服务,为金融机构提供专业的参考依据,不得高估、虚评,应充分考虑企业知识产权的贡献率及未来收益预测数据,不得擅自为企业填补未来收益预测表等财务数据,一经发现出现违规操作,停止其参与本业务的权利,原参与的项目双倍承担信贷风险,并3年内不得在泉州市内开展相关工作。

十九、本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