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九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9502号建议办理意见的函
黄志江代表:
现就区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9502号建议《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管理》的办理意见函复如下:
根据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泉州中心市区电动车自动车管理办法》“第十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规划条件时,结合非机动车规划管理同步明确电动自行车配建停车场和充电要求,并同步规划、同步验收......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并依法进行规划核实和消防验收。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住宅充电等配套设施。”
因市区两级职责划分,住宅小区电动车位的规划管理职能属市级管理职能,当前泉州中心市区电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处于施行初期,我局将积极与上级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对接,配合有关部门对我区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乱象进行整改。
感谢您对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问题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单位分管领导:江亮
经办人员:吴巧琳
联系电话:22350071
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3日
抄送:区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区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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