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公布的函(区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1-01-07 15:35 浏览量:1
 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填表单位:(加盖公章) 鲤城区自然资源局               填表日期:202117

序号

保留的证明事项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主管部门

1

电梯公示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必须包含附有公示日期的照片及第三方公证单位的证明文件)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泉建设〔2015〕21号)第五条第二项

公证处或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审批

 

2

同意采伐珍贵树木证明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闽林〔2002〕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

珍贵树木(含古树名木)采伐初审

 

3

山林权属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十条

2、《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闽林〔2002〕4号)第二十九条

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

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核发、

珍贵树木(含古树名木)采伐初审

 

4

上年度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十条

2、《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闽林〔2002〕4号)第二十九条

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

公益林抚育或更新采伐初审

 

备注;证明事项清理原则;(一)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二)仅依据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直接取消。(三)我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直接取消。(四)我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直接取消。(五)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逐一研究、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查、合同凭证等办理,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他要提出取消建议。(六)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一研究,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