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福建省及我市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指示和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和全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严格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群众申请仲裁以及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尽可能减少人员大规模聚集,采取“不见面”服务方式开展仲裁活动。当事人拟近期到本委申请仲裁的,建议相关人员推后申请仲裁;确需申请仲裁的,仲裁申请书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至本委。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委原定于2月3日至2月9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六)的调解、开庭、质证等仲裁活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可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本委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到本委参加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之后庭审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本委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四、拟近期到本委递交答辩书、仲裁反申请书、证据等相关材料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用邮寄方式办理(邮寄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4号楼109室;电话:22198272,22355952)。
五、为减少人员聚集,本委将优先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请当事人及代理人准确填写相关送达信息。
六、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七、为全面落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福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相关要求,参加仲裁活动的相关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请提前做好准备,并配合相关体温测量工作。
特此公告。
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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