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泉州市鲤城区小佐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6 17:58 浏览量:1

  泉州市鲤城区小佐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开元街道开元社区新华北路366号1-007、1-008、1-009、1-010,法定代表人:周文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8U0GU03K。 本委受理黄珊瑜仲裁申请你司劳动报酬争议(泉鲤劳人仲案字〔2024〕第8号)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4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你司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本委依法予以缺席审理。经庭审举证、调查,现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黄珊瑜与被申请人泉州市鲤城区小佐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0月31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泉州市鲤城区小佐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黄珊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被申请人泉州市鲤城区小佐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黄珊瑜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人民币41813元;四、被申请人泉州市鲤城区小佐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黄珊瑜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2000元;五、被申请人泉州市鲤城区小佐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黄珊瑜支付因其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的经济损失3524元。因你司下落不明且无法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委于2024年2月6日作出的泉鲤劳人仲案字〔2024〕第8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单位(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5号楼103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司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6日

  (联系人:周莹,电话:0595-22198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