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确认条件:
申请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
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扶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非低保扶助对象每人每年2400元,低保扶助对象每人每年3600元。扶助金以年为单位,一次性发放到个人账户。
(三)所需材料
《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现存子女身份证、独生子女证、社保缴费明细、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本人泉州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还需提供下列材料之一:1.《下岗证》;2.《再就业优惠证》;3.《就业失业登记证》;4.《就业创业证》;5.领取失业金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金等费用的相关证明;6.县及县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证明》。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截止时间为3月31日。
二、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一)确认条件
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1个子女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证明;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扶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非低保扶助对象每人每年16800元,低保扶助对象每人每年18000元。扶助金以年为单位,一次性发放到个人账户。
(三)所需材料
《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手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证明、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本人泉州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截止时间为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