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意之举。
然而,
近年来,
“老人扶不扶”“落水救不救”
却成了社会的热议话题。
注意了!
《民法典》新增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
善行善意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论语》云:“见义不为,无勇也。”惩恶扬善、见义勇为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是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还是抢险救灾,总有人愿意挺身而出,值得所有人献上掌声和敬意!这样的精神甚至还感染了外国人。
日前,重庆市江津区中山古镇,一个女孩不慎落水,英国驻重庆总领事馆总领事史云森没有多想,直接跳入水中施救。最终在现场群众的合力协助下,女孩被成功救起。为表彰史云森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重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决定授予其“重庆市见义勇为特别奖”,并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不得不说,面对紧急情况,有些见义勇为的行为也会带来伤害。比如沈阳一位老人在药店买药时突然昏厥,陷入生命危险,店主具有行医资格,对其实施心肺复苏,导致老人12根肋骨被压断、右肺挫伤。此后,老人反将店主告上法院。如何为见义勇为者不再寒心?来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民法典》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它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而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为一种义务,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而“适当补偿”标准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条文所述“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从法律上解释系指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实施的制止、防止损害发生的行为。
法治社会需要倡导、培育和维护公序良俗,谴责、制裁、摒除各类缺德行为或丑恶现象。《民法典》正是在这种文明基础上,将见义勇为等行为在立法上给予充分肯定。切实从根本上解决了一度困扰公众的“救不救”“扶不扶”问题,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重演!
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它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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