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909-3000-2023-00008
    • 备注/文号:泉鲤高党组〔2023〕15号
    • 发布机构:高新区管委会党组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13
    中共泉州市鲤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组关于聘请新一届党风政风监督员的通知
    时间:2023-09-13 15:10

    各科室、服务中心、高鑫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建设,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更好发挥社会和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推进高新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更加扎实深入地开展,经研究,决定聘任张德宽等9名同志为高新区新一届党风政风监督员,任期三年(2023年9月至2026年9月)。

      全体干部职工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主动配合监督员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努力改进工作作风,营造依法履职、优质高效、廉洁从政的发展环境,确保高新区党风政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各位党风政风监督员要牢记使命责任,找准角色定位,充当好高新区党风政风的“监督哨”、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下情上达的“直通车”。要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紧盯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以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情况,特别是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等“四风”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履行职责,依纪依规开展监督。要大胆监督,敢于较真,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并报告。同时,要严格要求自己,带头遵守各项规定,做清正廉洁的表率,自觉维护监督者的良好形象。

      附件:1.鲤城高新区党风政风监督员名单

          2.鲤城高新区党风政风监督员工作规定

      中共泉州市鲤城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组  

      2023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鲤城高新区党风政风监督员名单

      张德宽   鲤城区人大代表、德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   

      庄碧丹   鲤城区政协委员、女企业家联谊会副会长、圣源警用侦察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胤熙   鲤城区政协委员、西特吉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夏兴华   鲤城区工商联副主席、路易斯服饰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马维谦   泉州市党代表、汉威机械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

      杜学堂   火炬电子党委副书记、环安部经理

      吴家富   鲤城区人大代表、常泰街道仙塘社区党支部书记  

      王剑光   平安保险泉州线上客户销售总监

      王   玮   鲤城高新区管委会退休干部

    附件2

    鲤城高新区党风政风监督员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健全完善监督工作机制,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扎实推进高新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风政风监督员是高新区管委会党组聘请的参与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的兼职义务监督人员,在管委会党组领导下,由综合科具体组织参与有关监督工作。

      第三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依据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党风政风监督员的聘任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风政风监督员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入驻高新区企业代表、金融机构代表,社区主干以及退休干部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任。

      第五条  聘任党风政风监督员应遵循组织推荐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聘任党风政风监督员由综合科提出聘任建议人选,经管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管委会党组发文聘任并颁发聘书、工作证件。

      第七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具备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具有相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工作和社会经验。

      (三)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作风务实,廉洁自律。

      (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参与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八条  曾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拘留、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人士曾受到过党政纪处分、效能告诫、诫勉谈话或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被通报批评的;其他不宜担任监督员情形的,不得聘为党风政风监督员。

      第九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聘期每届三年,聘期满后经推荐考核可以续聘。

    第三章  党风政风监督员工作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高新区所属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监督对象)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重点是监督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方面的情况。

      (二)反映社会各界对高新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转递群众对被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等材料。

      (三)参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积极宣传高新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成效。

      (四)办理管委会党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的权利

      (一)了解高新区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情况。

      (二)了解所反映意见、建议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五)参加纪检监察工作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获得有关书刊资料。

      (六)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的义务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所掌握的情况,积极提出意见建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三)遵守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或擅自处理履职时掌握的资料,不得违规向监督对象透露有关情况。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得接受影响监督履职的宴请和礼物礼金,不得以党风政风监督员的身份为本人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以党风政风监督员名义向社会、新闻媒体和监督对象公布有关工作信息或发表处理意见。

      (六)积极参加党风政风监督员相关工作活动。

      (七)本人发生不宜担任党风政风监督员的情形时,应主动报告;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对象为利害关系人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四章  党风政风监督员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在职责范围内发现被监督对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建议纠正,并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可以以党风政风监督员名义向管委会党组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时,应出示配发的工作证件。工作证件遗失的,应及时向管委会党组报告,补发工作证件。

      第十五条  不得以党风政风监督员的身份干扰或干预被监督对象的正常公务活动。

    第五章  党风政风监督员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管委会党组负责党风政风监督员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综合科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对党风政风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转递的人民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要优先办理,如有需要应积极配合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相关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党风政风监督员,并建立工作档案。

      第十八条  加强与党风政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为监督员参加有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方便,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对刁难、打击报复党风政风监督员,影响其开展监督工作的,由管委会党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管委会党组同意后,予以解聘,并收回工作证件:

      (一)不具备第七条第一、二、三款条件的。

      (二)本人发生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督活动超过一年的。

      (四)履职时不遵守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

      (六)本人申请不再担任监督员的。

      (七)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党组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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