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906-0100-2021-00008
    • 备注/文号:泉鲤鲤办〔2021〕2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鲤中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11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鲤中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鲤中街道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鲤中街道办事处 时间:2021-05-28 20:07

    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共鲤城区委办公室 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泉鲤委办〔2017〕8号)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街道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现将《鲤中街道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鲤中街道办事处

                                   2021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中街道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办事处公务车辆由党政办统一管理和调度,按公务的轻重缓急、保证重点的原则派车,注意统筹协调,尽量合并用车。

    一、使用一般公务用车必须符合以下情形:

    (一)牵头组织跨部门集体视察、工作检查、下基层调研活动;(二)执行抢险救灾、防汛、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理等应急公务;(三)送领机要文件、紧急公文材料;(四)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及公务接待;(五)参加上级部门在当地的考察调研、督查活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重要会议的应急接送;(六)干部职工工作期间因伤因病紧急就医;(七)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以用于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和集体公务等出行活动;(八)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的创建文明城市(区)、卫生城市、生态城市等专项公务活动;(九)区委老干部局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参加重要会议等集体活动,老干部急诊、重病住院办理老干部丧事;(十)到泉州市行政中心(东海)参加重要公务活动;(十一)参加各种形式的国防和军事活动等。

    二、使用行政执法用车必须符合以下情形:

    (一)正常执法检查和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二)区委、区政府、上级部门集中组织的综合性执法检查;(三)一般公务用车无法保障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密码通信等不可预测的特殊情况应急用车。

    三、严格按照以上两条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

    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社区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用公务用车。

    四、各部门公务活动需要用车的经过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党政办申请派车。

    五、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专人维护保养和管理,未经领导同意,禁止将车辆交给非本车驾驶员使用,一经发现,按严重违纪行为处理。

    六、严格禁止公车私用。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机关车辆双休日、节假日及夜间统一停放在机关大院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开车外出。因违规外出或非公擅自用车,造成车辆重大损失或失窃的,使用者必须承担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责任。

    七、驾驶员要对车辆进行日常保洁和定期保养维护,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辆的保养、维修和更换零部件时,必须先请示分管领导,填报维修单,到街道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维修清单须经用车人和分管领导确认,报办事处主任签批后送财政所报销。

    本制度自即日起正式实施,解释权归街道党政联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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