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504-3000-2025-00013
- 备注/文号:泉鲤资〔2025〕7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21
泉州原水运营有限公司:
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南高干渠供水替代工程临时用地(鲤城段)延期使用已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复,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继续使用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同意泉州原水运营有限公司使用临时用地的批复》(泉资规临审〔2025〕13号)批准的39.9662公顷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至2027年10月18日。
二、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
三、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四、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拒不履行恢复原地类或可供利用状态的,我局将使用土地复垦费专款账户中的临时用地复垦费组织开展土地复垦整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同意泉州原水运营有限公司继续使用临时用地的批复(泉资规临审〔2023〕9号)
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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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