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4-0100-2008-00006
- 备注/文号:泉鲤社矫领〔2008〕2 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
- 公文生成日期:2008-04-30
泉鲤社矫领〔2008〕2 号
关于印发《鲤城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鲤城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特制定《鲤城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
2008 年4 月30 日
鲤城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
根据《鲤城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特制定《鲤城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以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一、矫正衔接
1、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街道社区矫正办(社区居委会)接收;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矫正办应当协助、配合居住地街道社区矫正办(社区居委会)做好接收工作。
2、人民法院、监(所)在判决、释放前,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求矫正对象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街道社区矫正办的管理教育,并责令矫正对象在接到判决、裁定后7日内到固定居住地街道社区矫正办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向街道社区矫正办呈交社区
矫正自愿书。
3、人民法院、监(所)要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7 日内,按照市《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工作衔接的若干规定》移交相关材料,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至罪犯固定居住地所在区社区矫正办。
4、矫正对象回到社区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找其谈话,并邀请家属参加,告知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明确社区矫正执行中的奖惩办法、日常管理、公益劳动和教育学习等规定。
二、矫正执行
1、街道社区矫正办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类别和不同特点,对矫正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建立矫正个案,并根据矫正效果和需要,适时做出调整。
2、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并指定专人为矫正个案责任人。矫正个案责任人负责对矫正个案的组织和落实。
3、街道社区矫正办与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工作单位、居委会签订监护协议。监护人有义务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教育。
4、依据法律规定及省、市里制定的有关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矫正对象汇报、请销假、迁居、参加相关活动等制度,责令矫正对象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5、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各项矫正活动,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经常性帮教活动,并通过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
6、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安排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社区公益劳动项目由街道社区矫正办按照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置。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一般不得少于12 小时。
7、采用集中学习、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多种形式,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进行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文化教育、政策形势教育、认罪服法教育、法律知识教育等。
8、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街道社区矫正办应当每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进行分析,遇有重大事件,应当随时分析,并根据分析的情况,进行有
针对性的教育。
9、聘请社会专业人员,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度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犯罪意识。
10、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和生活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和困难。社区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矫正对象,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街道
社区矫正办要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经民政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1、社区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应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在原单位工作;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在报告街道社区矫正办后自谋职业;对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社区矫正
对象,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
三、考核奖惩
街道社区矫正办建立矫正对象的考核制度。根据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学习、参加公益劳动的现实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并存入矫正对象档案。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扬、物质奖励和减刑的奖励: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制度,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自然灾害和各类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邻里和睦,热心帮助他人,受到社区群众普遍好评的;
(五)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突出贡献的。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处罚:
(一)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按时向街道社区矫正办报到、汇报思想,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
(三)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或故意脱逃监控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奖惩的批准权限为:
(一)表扬、物质奖励及警告由社区矫正工作站(社区居委会)提供提议,街道社区矫正办审议批准。
(二)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经街道社区矫正办提议,由公安机关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批准。
四、矫正解除
1、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矫正期限为所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其矫正期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其矫正期为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2、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应当在矫正期满前30 日由本人做出书面总结,由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站在其矫正期满15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议批准后宣告解除社区矫
正。
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准予监外执行期满30日,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站要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暂予监外执行的保外就医人员需附省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经街道社区矫正办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4、原批准机关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做出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并将批准通知书送达街道社区矫正办。做出收监决定的,视为解除社区矫正。
5、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假释或监外执行罪犯死亡的,街道社区矫正办要在7 日内,将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社区矫正对象
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6、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贪污惩处的,自收监 或羁押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
附: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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