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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生产建设项目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25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3〕199号) |

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