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泉州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5-05-12 17:31 浏览量:1

  泉州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蔡文常与被申请人泉州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鲤劳人仲案字[2025]第111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泉州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蔡文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等共计人民币6508.62元;二、被申请人泉州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蔡文常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022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7号楼205室;联系电话:0595-22198272。

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