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福建恩义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5-07-09 15:53 浏览量:1

福建恩义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苏锦治与被申请人福建恩义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鲤劳人仲案字[2025]第168-1号裁决书、泉鲤劳人仲案字[2025]第168-2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泉鲤劳人仲案字[2025]第168-1号裁决书的裁决事项为:被申请人福建恩义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苏锦治支付工资人民币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泉鲤劳人仲案字[2025]第168-2号裁决书的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福建恩义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苏锦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人民币45000元。二、被申请人福建恩义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苏锦治支付垫付报销款人民币3765元和电信宽带违约金人民币2139元。三、驳回申请人苏锦治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委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7号楼205室;联系电话:0595-22198272。

  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