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路叶,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岐山社区仁美路59号。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剑与被申请人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其他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无法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鲤劳人仲案字[2026]第10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泉鲤劳人仲案字[2026]第10号裁决书的裁决事项为:驳回申请人张剑的仲裁请求。
本委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7号楼205室;联系电话:0595-22198272。
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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