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可以为家人遮风挡雨,但是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这个曾经温暖的“港湾”却容易成为纠纷的“风暴中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房产争议往往是离婚诉讼中最复杂、最敏感的问题之一,如何更好地解决?咱们以案释法。
爸妈买的房,离婚如何分?
王某与孙某结婚后长期因为家庭琐事而引发纠纷,最终选择离婚。可是,孙某认为王某名下的一套房产的购买和出售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王某却表示该房产系帮父母代持,所有款项均由王某父母支付,售房款应归还父母。这个问题法院怎么看呢?法官认为,涉房产的购买、持有、出售均由王某代替其母亲操作,孙某主张售房款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国,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类似纠纷也经常闹得焦头烂额。注意了,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离婚后如何分割的问题做了解释。
第一种情况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解释规定,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只给予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第二种情况是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难以明确房屋归哪一方所有,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继承的房子,是共同财产?
小李与小肖结婚半年后,小李的父亲老李没有留下遗嘱就去世了,将一套房产留给了小李继承。后来,夫妻二人的感情破裂,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但是小肖却说那套继承所取得的房产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怎么看呢?法官认为,小李因继承所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肖对该房屋享有50%份额。
有些朋友可能会感到不解:“我爸继承给我的房子,你一个外人凭啥也有份呢?”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已经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必须知道的是,继承取得的房产,离婚时配偶到底能不能要求分割问题不可一概而论,既要看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也要看继承发生时继承人的婚姻状态,需要具体分析。
加上你名字,离婚分一半?
乔女士、王先生结婚时恩爱有加。王先生更是在其婚前全款买下的三套的房本上,都加上了妻子的名字,可是没过多久两人的婚姻就闹掰了。乔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认为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半分。法院怎么看呢?法官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最终,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写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有些朋友特别看重房本上要有自己的名字,觉得这样能分一半且离婚时更有保障,其实这事还是得看具体情况。有时,房屋虽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同时,对于“加名字”这件事的法律效力也有一个小知识值得大家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如果要设立、变更不动产所有权,必须到相关登记机关进行更名登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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