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新爱婴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文滔):
我局于2026年3月5日作出泉鲤政卫【2026】函5号《收回补助资金催告书》,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向你单位作出泉鲤政卫〔2025〕函53号《收回补助资金决定书》,并于同日发布《关于<收回补助资金决定书>的送达公告》,该公告明确载明“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即泉鲤政卫〔2025〕函53号《收回补助资金决定书》于2025年8月28日视为送达。你单位未在2025年8月28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该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收回补助资金决定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单位补助资金50万元退回以下账户,注明退还人单位,并附注“(新爱婴)退还补助资金”:(收款账户名称: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健康局,银行账号:35050165680700000266,开户行:建设银行鲤城支行)。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3月18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