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鲤城管罚决〔2025〕00045号)送达公告
来源: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时间:2026-01-23 09:20 浏览量:1

李超(身份证:360735199403****31,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丰山乡下湘村上湘组**号):

  你(李超)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瓶装燃气销售活动一案,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依法作出《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鲤城管罚决〔2025〕00045号),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物品瓶装燃气气瓶92个和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伍佰叁拾贰元(¥119532元),处人民币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鲤城管罚决〔2025〕00045号)。请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与我局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涂门街352号,联系电话:0595-22191321)。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李超)应当自收到前述《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支付系统。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鲤城管罚决〔2025〕00045号)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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