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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