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已经订安置协议且已竣工交付的合法商品住宅、拆迁安置房、商业(用于居住功能)、办公(用于居住功能)的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改造的,按照产权人与装修装饰公司签订合同总价款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按照装修进度予以认定),其中家装物品和材料总购置价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60%;若未达到60%的,按家装物品和材料总购置价的15%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按家装物品和材料进场施工予以认定),同时装修合同签订时间及物品材料购置行为应发生在2025年2月28日之后,单个产权人补贴最高不超于3万元,
2025年首次网签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住宅并在本年度进行装修、改造及家装物品和材料购置的,在上述补贴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万元,单个产权人补贴最高不超于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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