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福建省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2-23 11:44 浏览量:1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主要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省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关于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指标的相关要求,省级财政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育机构普惠性托位,提升我省托育服务水平。为加强资金规范和绩效管理,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支持项目

  符合我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婴幼儿托育机构,按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卫健部门申请普惠托育项目。对按期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的新增托位予以补助。

  三、资金分配

  按照“合理规划,统筹安排;以奖代补,正向激励;注重实效,量效挂钩”的原则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省卫健委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婴幼儿托育机构,按照要求向所在地卫健部门申请普惠托育项目。经卫健部门逐级审查上报(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由省卫健委确定年度项目实施单位和建设托位任务,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资金。设区市对新增托位建设情况进行验收,省卫健委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绩效考核。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按新增托位数和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以及绩效考核因素分配资金。因绩效因素被扣减资金的,市县应予以补齐,确保对托育机构的补助不低于省级基础标准。项目建设结束后,对协议期内没有实行普惠收费的机构,酌情收回补助资金。

  省卫健委按照托位任务及上年度绩效情况,编制年度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提前下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专项资金预算总量的70%。其余专项资金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下达。市(县、区)财政、卫健部门,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分解下达。原则上将不低于75%的专项资金预拨给托育机构,验收后拨付全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托育机构建设0-3岁婴幼儿托位所需的设施设备、教具等购置支出,以及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相关运行支出。不得用于“三公”经费等与托位建设无关的支出。

  五、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卫健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省卫健委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省财政厅将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关于《福建省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主要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福建省中医药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细化落实对中医的投入倾斜政策,省级财政设立中医药专项资金,保障落实我省中医药发展重点任务,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强中医药传承和人才培养力度,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宣传普及中医药文化。为加强资金规范和绩效管理,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支持项目 

  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科研与人才培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中药质量提升、中医药古籍保护与传统知识整理、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等。对经评审(遴选)确定的中医药发展重点任务按相应标准予以补助。 

  三、资金分配 

  按照“合理规划,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保障重点;讲求绩效,量效挂钩”的原则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遴选确定。省卫健委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向本地区卫健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各设区市卫健部门初审上报(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由省卫健委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和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资金。 

  省卫健委按照资金总量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省级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并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用于省本级支出部分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分配完毕。收到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文件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在30日内分解到本级部门或下级财政。中央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需用于省本级支出的,按规定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市(县、区)财政、卫健部门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专用材料购置、人才培养培训、适宜技术推广、先进技术引进、古籍保护与传统知识整理、信息化建设以及咨询、宣传、委托业务等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发放人员工资福利补助。 

  五、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卫健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省卫健委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将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相关链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规〔2022〕2号)

  关于《福建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福建省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图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