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时间:2022-11-30 14:00 浏览量:1

  近日,省人社厅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经办规程》)。现对政策出台背景、范围期限、主要内容、政策亮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省人社厅于2013年制定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并沿用至今,随着城居保事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深入实施,现行经办规程越来越难以满足当前经办管理服务和基金风险防控的需要。2019年8月,人社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省人社厅按照部经办规程确定的基本框架和内容,综合考虑近年人社部对城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我省在开展基金管理问题专项整治过程中反映出来的新问题等因素,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开展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经办规程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此次印发的《经办规程》。

  二、 范围期限 

  本规程适用于福建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各市、县(区)人社部门应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经办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细则。本规程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194号)同时废止。

  三、主要内容

  《经办规程》以章、条的结构行文,正文15章80条、1.4万字,附表27张,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 总则:介绍了《经办规程》制定的目的、业务经办事项,明确了省、市、县、乡、村五级的经办职责,细化了数据共享比对要求,规定了特殊群体范围等。

  第二章 服务方式:规定了传统经办渠道、线下信息化经办渠道、互联网经办渠道等三种服务方式的基本操作流程,规范了代办流程,提出经办人员基本操作要求,明确服务中实施告知承诺制及失信惩戒。

  第三章 参保登记:规定了参保登记、基本信息变更、关键信息变更、特殊群体身份登记的经办流程。

  第四章 保险费收缴衔接:明确了缴费方式、征缴方式、政府代缴、暂停缴费的经办操作,以及人社与税务部门在保费征缴过程中的衔接流程。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明确了个人账户的内容、用途,记账、计息方法,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告知方式,以及个人账户异议处理办法。

  第六章 待遇管理:明确了待遇申请告知,待遇申领、核定、发放、调整、暂停、恢复,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冒领、多领待遇处理以及待遇暂停人员封存、解封等的经办流程。

  第七章 注销登记:明确了保险关系注销的基本情形和经办流程。

  第八章 关系转续: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关系转移的条件以及业务经办流程;

  第九章 基金拨付:明确了基金拨付的项目,以及用款申请、审查,资金发放、发放失败处理等基本操作流程。

  第十章 基金管理:规定了基金专户管理、岗位设置、预算决算编制、保值增值等工作要求。

  第十一章 统计管理:规定了统计管理的原则和具体要求。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明确了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对电子化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十三章 稽核内控:规定了社保机构开展稽核内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具体内容,明确了岗位设置及权限管理要求。

  第十四章 宣传、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规定了宣传、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的方式、原则等内容。

  第十五章 附则:对正文内容进行补充说明,明确地方制定经办细则的要求和规程实施时点。

  四、政策亮点

  一是减证便民。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人社行风建设部署,明确与政府部门数据的共享要求,对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可获取的准确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同时推行告知承诺制,方便群众办事。

  二是拓展服务渠道。在传统纸质材料受理的基础上,新增村级便民信息化平台受理、互联网服务平台受理等服务方式。同时,新增了代办机制,申请人可通过村级协办人员代办或委托他人代申请业务,服务模式更加多元化、更加贴近实际。

  三是优化经办流程。增加了业务受理和办结反馈机制,要求社保机构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和办理结果进行一次性告知;设计全新的《个人权益记录单》,对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个人账户信息、待遇信息等进行完整、动态的记录,并在多种渠道提供查询、打印服务;优化了无继承人死亡情况的注销处理办法;规定对关系转移接续的受理经办实施全程网办和跨省通办等。

  四是优化困难群体经办业务。明确困难群体的身份标识、动态管理、保费代缴等流程,提升困难群体帮扶精准度,规范相关业务经办,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