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1500-2023-00005
- 备注/文号:泉鲤政〔2023〕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07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九条,《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第六条,《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泉政文〔2020〕6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区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就鲤城繁荣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召开论证会。经论证,该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确需征收房屋。现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详见附件),共计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31.33万平方米。
特此公告。
附件:1.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鲤城繁荣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征收范围的规划意见(泉资规函〔2023〕34号)
2.鲤城繁荣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征收范围图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