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1500-2023-00089
    • 备注/文号:泉鲤政〔2023〕6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2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3-10-08 11:10

      为实施泉州市鲤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区已于2023年7月27日发布2023-20号储备用地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至8月28日,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区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泉鲤政文〔2023〕68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90万元/公顷调整为96万元/公顷。各地类调节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1.0,未利用地1.0。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52.5万元/公顷进行包干补偿。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重新补偿登记,原签订的协议作废,按新标准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补偿标准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街道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其他事项仍按原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泉鲤政〔2023〕45号)继续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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