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8-0200-2023-00045
    • 备注/文号:泉鲤政人社规〔2023〕2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1
    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区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12-21 15:15

    区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和《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劳社〔2009〕160号)精神,为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重新调整区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具体通知如下:

      一、区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一)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年。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属租用的场所租赁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教室)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并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三)行政管理人员配备应达到4人以上,并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四)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五)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六)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具有上岗资格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七)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与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并统一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材。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辅助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 

      (八)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专项制度。 

      (九)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不含租赁),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即“泉州市鲤城区XX职业培训学校”,且中外文名称应一致。 

      三、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后期省市相关政策如有变动,再做进一步对应调整。

      本规定自2024年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

      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地址、性质、类别、层次、规模、招生范围及专业设置、内设组织机构、办学基本条件等(A4规格纸打印一份)。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网上下载)。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内容主要包括:

      1.学校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形式、规模、招生的对象和范围;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含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组织机构设置;

      8.行政人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辞职及职权、职责和待遇;

      9.学校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10.学校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等有关事项;

      11.章程的修改程序;

      12.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A4规格纸打印一份,可参考福建省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范本(试行)]。

      (四)举办组织的法人资格证明、法人代表的资格或者举办者个人的身份证、学历、资历证明等证件(验原件交A4规格复印件一份)。举办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证明(A4规格纸原件一份)。

      (五)拟聘任学校行政负责人、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职称、教师资格及聘任合同等资格证件(验原件交A4规格复印件一份)。

      (六)财务会计劳动合同书、身份证、会计证、学历等资格证件(验原件交A4规格复印件一份)。

      (七)民办学校的办学场地的房产证明或租用合同书(不少于3年)、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原件交A4规格复印件一份)。

      (八)学校应具体的教学设施、教学设备财产清单(A4规格纸打印),校园环境、教学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等照片(照片贴A4纸上一份)。

      (九)联合办学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A4规格纸打印一份)。

      (十)教材封面、教材目录(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交A4规格复印件一份)。

      (十一)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计划及大纲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A4规格纸打印一份)。

      (十二)开设食堂的学校应取得食堂卫生许可证及职工健康证(验原件交A4规格复印件一份)。

      (十三)出具办学资产权属证明、办学资金的银行证明(存期最少半年)及验资报告(验原件交A4规格复印件一份)。

      (十四)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A4规格纸打印一份)。

      (十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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