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305-1200-2021-00011
    • 备注/文号:泉鲤城管〔2021〕6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09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管道天然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1-07-09 09:23

      

     

    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深入贯彻《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闽建电〔2021〕1号)文件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维护全市住宅小区居民用气安全,杜绝同类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燃气设施保护

      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配合城管局和燃气公司开展安全用气宣传、燃气设施保护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小区内任何作业威胁到燃气管道设施的管控。

      (一)加强燃气安全宣传

      主动将燃气安全知识和事故防范基本技能纳入小区多媒体、宣传栏、业主微信群等宣传内容,支持燃气公司开展燃气安全宣传,不得向燃气公司收取安全宣传相关费用。

      (二)加强小区燃气设施保护

      小区内施工作业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包括地面施工和墙面装修),要及时告知燃气公司,共同做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同时,配合燃气公司开展整治违章占压、损坏燃气设施问题整治。燃气公司须在小区显眼位置公布片区服务人员联系方式。

      (三)加强房屋装修燃气设施保护

      在小区施工和房屋装修时,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和包裹燃气设备设施,小区物业发现要第一时间通报,燃气公司应按照《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劝阻、制止,督促纠正;拒不改正的,上报城管局依法查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业主办理房屋装修手续时加强燃气保护和用气安全宣传,将宣传材料交付业主,及时通报装修户给燃气公司,以便燃气公司加强监督巡查。对于因装饰装修等影响不具备通气条件的,问题不解决坚决不予以通气。

      二、加强户内隐患排查

      燃气公司要加强燃气管道、户内设施及燃气用气的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杜绝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一)加强新用户供气前安检

      燃气公司要加强新供气区域、新开户用户管道保压检漏,确认没有漏气、尾端阀门都关闭后方可有序组织点火供气,严禁向气源不适配的灶具、热水器供气。用户正式通气前,燃气管道应采取防范私自开启或者误开启的有效措施进行封堵,点火通气后应及时回访确保用户安全用气。

      (二)加强户内隐患排查力度

      燃气公司要依法履行入户安检职责,发现户内管道占压包裹、使用胶管、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具超过判废年限、私接私改等隐患,应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燃气用户限期整改。燃气公司应加强燃气灶具、热水器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增强用户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发现超期使用燃气设备,要督促用户及时更换,指导用户更换合格的燃气器具,用户拒不改正的,依条例履行告知义务立即停止供气。《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定》中燃气灶具、热水器使用年限为8年,达到使用年限后必须立即更换。禁止使用超期燃气设备。

      (三)严格燃气设施布置

      燃气公司要严格执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2.2条“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以及《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第4.2.1.1条“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的规定,严禁向开放式厨房置换供气。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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