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推动会展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01-01 18:20 浏览量:1
 日前,泉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支持推动会展经济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推动我市会展业品牌化、规范化、数字化发展。现就《若干措施》出台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意义

  近年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我市持续推动会展活动开展,举办了一系列具有闽南文化、海丝文化和产业特色鲜明的会展活动,打造了一批市级重点展会,会展业逐步发展壮大,在促进国际商贸、技术引进和交流合作,以及扩大人文交流与城市知名度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会展业品牌化、规范化、数字化,发挥会展业在“强产业、兴城市”双轮驱动中的作用,助力企业拓市场、抢订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市政府的要求,在《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推动民营企业扩大开放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商务〔2021〕22号)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支持推动会展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本次《若干措施》的出台,是我市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泉州市“强产业 兴城市”双轮驱动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形成本市系统性推动会展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拓市场、抢订单,推动会展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三个部分十七条。

  第一部分是加大政策扶持

  (一)培育和引进大型会展企业。鼓励本地会展企业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办展机构交流合作,支持大型骨干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形式,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会展集团。对新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规模以上的会展服务企业给予奖励。

  (二)支持举办大型会展活动。对在泉州市举办重点产业型专业会展项目按规模予以分档补助。

  (三)支持会展项目国际认证。对加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等权威国际会议或展览行业组织的我市会展机构,以及在我市举办的、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会展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自办订货会。对在泉州市举办的大型订货会、产品发布会等商贸营销活动,符合条件的予以分档补助,单家品牌企业大型订货会、产品发布会活动每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次。

  (五)支持企业举办微展会。对组织有真实采购意向的采购商30人以上、生产企业30家以上进行线下精准对接的市级重点微展会,按照承办方实际承担的办会费用给予补助。

  (六)支持开展产销对接活动。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场地,开展行业细分领域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产销对接系列活动,按照承办方实际承担的办展费用给予奖补。

  (七)支持举办产业型行业性专业会议或高端会议。对在泉州市举办的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产业型专业会议或高端会议予以分档次补助。

  (八)支持依托专业市场举办会展活动。鼓励会展企业依托鞋纺、服装、水暖、五金、石材、家居、茶叶、陶瓷等专业市场举办行业性会展活动,助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鼓励会展活动落地东海中央商务区,给予承办单位上浮30%补助。

  (九)支持举办线上会展活动。对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线下重点专业展,采取新技术、新模式同期举办线上展会的给予奖励。

  (十)支持组团参加国内知名产业展会。鼓励会展企业为泉州企业赴国内知名展会拓市场、抢订单做好服务。对于组织企业共同参展的组织方分档次予以补助。

  (十一)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于已布展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延期举办的、提前报备的重点会展活动,上浮30%进行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在泉州市举办的与产业相关的重点展会和会议活动,按实际发生的疫情防控费用进行补助;该项疫情防控费用补助与办展办会补贴政策可叠加申请。

  第二部分是加强组织保障

  通过专人专班专案、提升营商环境、发挥行业商协会作用等多个方面为重点展会的开展提供支持和服务,持续推动会展服务便利化。

  (一)专人专班专案。市政府成立会展工作专班,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市会展经济发展。各县(市、区、管委会)参照成立专班,“一展一策”“一展一案”推进,确保重点展会应办尽办,切实帮助企业拓市场、抢订单,努力打造会展大市。

  (二)提升营商环境。开发建设泉州会展码,对接国家、省大数据平台,融合注册、票证、健康信息、门禁、统计分析等功能,对符合条件的参展参会人员自动赋码,实现本地展会活动一码通行、一码通用。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区域特点和行业归口,在政策引导、政务服务、重要嘉宾邀请、展会观众组织、宣传推广等多个方面为重点展会提供支持和服务,持续推动会展服务便利化。鼓励会展中心(场所)业主减免费用,不收取展会因疫情防控要求所需场地的费用。

  (三)发挥行业商协会作用。鼓励会展行业协会组建专家委员会对我市会展项目进行评估、宣传推广和专业培训,对会展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等工作进行专业指导。

  第三部分是实施附则

  对政策有关事项作出规定,便利政策的进一步实施。《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7月1日以后至本政策措施施行前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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