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时间:2024-03-12 10:03 浏览量:1
 现就《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我市于2020年出台《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原政策实施3年已到期,为加快建设和完善我市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体系,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转化和产业化,特指定本《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转化和产业化,《若干措施》从供给、需求、服务等3方面入手,凝练优化原有政策形成新的8条措施。

  (一)供给端方面

  1.优化推动科研院所市场化转型,按照“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产业化公司”的模式,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对高校院所就地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省级补助的,按20%给予叠加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

  2.新增支持设立异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和异地创新工作站,给予创新孵化中心建设运营补助连续三年累计最高300万元、经认定的异地创新工作站给予20万元建设运营经费补助,以此打通我市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创资源对接渠道,开展联合研发、人才共享及成果转化工作。

  (二)需求端方面

  1.新增实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揭榜挂帅”,面向全国征集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需求并发榜,揭榜立项后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并允许财政资助资金拨付至市外高校院所等合作单位使用,吸引更多优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

  2.扩大泉州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支持我市企业向在泉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等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每家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与我市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市外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等,符合条件的,可视为泉州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

  (三)服务端方面

  1.新增支持建设市场化运营的中试平台,非财政资金购置设备软件最高补助500万元,运营补助连续3年累计最高300万元,通过政策支持补齐我市在中试方面的短板。

  2.强化对第三方技术经纪人和服务机构激励,新增支持培育一批技术经纪(理)人,给予相应奖励;对第三方服务机构促进技术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单个项目奖补最高10万元,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

  3.优化奖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激发登记机构积极性。

  三、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由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涉及资金奖补支持有关条款,由牵头单位制定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明确相关具体事项。

   注:政策文件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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