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性医疗保障报销的金额后,对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标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退出现役时为一级至四级的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补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100%比例给予补助。
(二)五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医保目录内100%比例给予补助。
(三)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重点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80%比例给予补助,重点优抚对象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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