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随着鲤城区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装饰装修活动的持续开展,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部分区域存在分类不规范、清运处置无序、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不仅影响城市环境品质,还存在安全隐患。为补齐管理短板,明确各相关单位、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建立科学高效、权责清晰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助力生态鲤城建设,亟须制定专门的管理规范,为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制度遵循。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及《关于印发〈泉州市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细则〉的通知》(泉城管规〔2022〕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建筑垃圾治理的总体要求、源头管理、运输监管、处置规范及资源化利用等核心要求,为文件制定提供根本遵循。结合鲤城区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用于指导和规范辖区内建筑垃圾全流程管理工作。
二、目标任务
通过明确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各环节的操作标准和责任主体,细化住宅小区、各类工程项目等不同场景的处置流程,落实处置核准、台账管理等要求,杜绝乱堆乱放、沿途遗撒、非法倾倒等违规行为,实现建筑垃圾数量、种类、流向可查询、可追溯。构建科学规范、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绿色低碳的鲤城区建筑垃圾管理体系,破解当前管理中的突出难题,推动建筑垃圾全流程规范化管控,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助力生态鲤城建设。
三、工作进展
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我局牵头起草《鲤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组织多次讨论,在遵循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县(市、区)经验,在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及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多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管理规范(送审稿)》,并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范围期限
《管理规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止,有效期3年。
五、主要内容
《管理规范》正文主要围绕基本原则、处置范围、处置程序、清运处置要求、清运处置费用、监管职责和保障机制等7部分提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
为切实保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权责清晰、闭环高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需切实履行职责,全面强化建筑垃圾处置各环节的协同联动与联合监管,构建“源头减量-过程严管-末端严控”的全链条监管体系,统筹推进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全力推进建筑垃圾处置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总体目标达成,助力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
第二部分:处置范围
本规范所指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及装修垃圾等各类废弃物的总称。具体涵盖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但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涉及危险废物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处置程序
针对住宅小区、工程项目等不同领域产生的建筑垃圾,明确各个领域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流程,规范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行为。
例1:某有物业管理机构的住宅小区业主需要清理自家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要向物业管理机构报备,由物业管理机构或与物业签订运输协议的单位向区级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物业管理机构要对该业主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全过程进行负责。
例2:某自建房居民需要清理自家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向社区居委会报备,由社区居委会或与社区签订运输协议的单位向区级城管部门进行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社区居委会要对该居民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全过程进行负责。
第四部分:清运处置要求
规范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工作,明确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工作要求,规定责任单位或个人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清运处置,防范和制止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五部分:清运处置费用
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承担清运处置费用,费用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部分:监管职责
强化行业监管,明确各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推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部分: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机制,形成部门会商、信息共享、部门联动、联合惩戒相关工作机制,保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规范开展。
六、注意事项
关于工程项目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提醒事项
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无论是否需要外运,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都必须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区级城管部门备案。方案内容要对项目开工建设后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评估并分类计量(需有第三方测量报告数据支撑),分别写明需外运及临时贮存建筑垃圾的数量及处置方式。
七、关键词诠释
“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未密闭车辆不准出、超限超载车辆不准出。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涂剑川,联系电话:0595-28115187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的通知2025-06-04

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