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6-0700-2026-00003
- 备注/文号:泉鲤政财〔2026〕58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6-22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预算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提高多频次、小额度货物采购效率和便利度,降低交易成本,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6〕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把握网上超市适用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平台专区设置。网上超市分为集中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专区(以下简称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自行采购专区。自行采购专区下设综合馆、特色馆、行业馆、绿色建材馆等场馆。
(二)采购限额管理。采购人通过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采购的单笔金额不得超过我区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即:区级50万元)。采购人通过自行采购专区采购同一品目或同类别的产品,其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我区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产品,其年度累计金额同时不得超过该品目的集中采购金额起点。
(三)严禁化整为零。采购人应当加强对自行采购专区采购行为的自查评估,做好同品目采购金额的累计统计,不得将应当以法定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通过网上超市采购。
二、规范执行网上超市交易规则
(一)交易方式选择。采购人应当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网上超市采购的内部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注重市场比价,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择优选购物美价优的产品,不得超标准、超需要采购。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采用直购、竞价、电子反拍等交易方式,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金额和实际需求,合理选择交易方式。
(二)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人通过自行采购专区采购的,按照《办法》、网上超市运营管理规则和采购人单位内控制度等相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且应及时完成下载和归档工作,形成完整、可追溯的采购档案。网上超市平台对相关采购材料临时保存期限为30天,逾期将自动清除。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鲤城区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泉鲤政财〔2018〕101号)、《鲤城区财政局关于转发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品目和金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泉鲤政财〔2021〕67号)同步废止。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6〕1号)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26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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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