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505-1600-2026-00003
    • 备注/文号:泉鲤退役军人〔2026〕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26
    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时间:2026-01-30 09:13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26〕6号)精神,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具体参见附表)。

      二、按照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我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已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故此次不予做调整。

      三、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2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具体参见附表)。

      四、本通知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2025年8月至2026年2月应补差额,2026年2月上旬发放到位。

      附件: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26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一、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现标准(元/年)

    提高标准

    (元/年)

    新标准

    (元/年)

    新标准

    (元/月)

    一级

    因公

    196212

    3720

    199932

    16661

    三级

    因公

    150734

    2868

    153602

    12800.17

    因病

    139451

    2616

    142067

    11838.92

    五级

    因战

    106207

    2016

    108223

    9018.58

    因公

    92494

    1716

    94210

    7850.83

    因病

    84207

    1548

    85755

    7146.25

    六级

    因战

    83198

    1572

    84770

    7064.17

    因公

    75311

    1440

    76751

    6395.92

    因病

    63901

    1188

    65089

    5424.08

    七级

    因战

    61339

    1176

    62515

    5209.58

    因公

    53437

    1020

    54457

    4538.08

    八级

    因战

    42354

    744

    43098

    3591.5

    因公

    36278

    660

    36938

    3078.17

    九级

    因战

    32972

    612

    33584

    2798.67

    因公

    25903

    480

    26383

    2198.58

    十级

    因战

    22725

    432

    23157

    1929.75

    因公

    17617

    360

    17977

    1498.08

      二、“三属”、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             单位:元/月

    对象名称

    现行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烈属

    6051

    105

    6156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5322

    87

    5409

    病故军人遗属

    4842

    80

    4922

    老复员

    军人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

    4746

    59.42

    4805.42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570

    0

    1570

    参战退役人员

    1582

    27

    1609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补助标准

    60

    2

    62

    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

    731

    22

    753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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