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505-0200-2026-00004
- 备注/文号:泉鲤退役军人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健康局;泉州市医疗保障局鲤城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3-13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鲤城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 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健康局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鲤城分局
2026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优待政策,切实解决我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规〔202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制定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具体如下:
一、补助对象范围
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
第二类:五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
第三类: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二、补助标准
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性医疗保障报销的金额后,对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标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退出现役时为一级至四级的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补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100%比例给予补助。
(二)五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医保目录内100%比例给予补助。
(三)七级至十级及其他重点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80%比例给予补助,重点优抚对象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2万元。
三、补助流程
第一、二类优抚对象申请医疗补助的,需携带医疗费用发票、疾病证明书、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医保结算单等原件及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到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申请,由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鲤城分中心协助查询相关数据,加盖公章汇总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第三类优抚对象申请医疗补助的,需携带以上材料至户籍属地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后,上报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逐级审核并加盖公章再汇总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医疗费用补助金经审批通过后,由银行代发至申请对象个人账户。
四、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补助范围
(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
(三)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四)应当由第三者负担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本办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事宜,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本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14日。如果本办法与上级规定存在不一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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